?

海商法案例分析

最佳答案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规定:1924年《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另外,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的并入条款内容为:一切条款、条件以及免责事项依据租约。而租船合同规定:有关出租人的责任以及免责依照1924年《海牙规则》确定,但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如下:小轿车10000英镑/辆,汽车音响50英镑/套;因本租约引起的任何请求权,时效期间为8个月;因本租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依中国法律在北京仲裁。 故1.本案中,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有关出租人的责任以及免责、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规定”都可并入提单。因为这些都是与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 2.本案中,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被有效并入提单。因为“一切条款、条件以及免责事项依据租约”,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 3.《海牙规则》对舱面货不适用。舱面货,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 4、出租人将部分货物装载舱面,并未征得承租人的同意,提单中亦未注明。---承运人不得任意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才表明其不具有主观过失,其装载舱面货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据的。   一是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协议可以是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上载明的舱面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合同。如果是口头协议,应当由承运人举证证明其确实存在。与托运人达成协议的条件表明承运人装载舱面货符合托运人的意愿。   二是符合航运惯例。航运惯例是指经过长期的航运实践所证明,为国际航运界所公认并普遍遵循的航运习惯做法。承运人可以根据航运惯例,把特定的货物装载于舱面上。   三是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在舱面上装载某些种类的货物作了特别的具体规定。承运人据此办理,装载舱面货即具有法律或法规依据。 而本案中,A已构成根本违约,舱面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还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将处于如船只不合理绕航时的同样地位,失去了一切保障。 故A应向C赔偿的有:1)10辆装载在舱面上的小轿车 2)承运人积载不当,致使舱内有10辆小轿车报废 3)100辆汽车音响因遭海水浸泡 4)100台音响掉落舱底 的损失

43 位用户觉得有用)
 

相关问答

 

最新问答

 

问答精华

 

大家都在问